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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
作者:安都在线 来源: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 9920 发表日期: 2011-9-14 15:56:43

王某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

 

本案为医疗事故诉讼案例。患者王某因胃癌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收治入院,手术后王某因颅脑损伤变成了“植物人”。患方认为:大兴医院在对王某做“剖腹探查,胃癌根治术”的治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常规,造成患者植物状态,院方应付全部责任。医方认为:患者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方式正确,手术顺利,术后出血属正常并发症,患者出现植物状态考虑与患者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有关,我院无医疗差错。经医患双方举证,及医疗事故鉴定,最后认定患者术后存在急性失血情况,医院对出血观察不仔细,诊疗过程出现失误,导致患者呼吸心跳停止,造成植物状态,与诊疗失误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病历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

       2009619,王某因上腹部胀痛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收院治疗200963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对王某实施胃癌根治术,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大兴区人民医院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及其工作人员的极度不负责任导致王某严重颅脑损伤,最终变成了“植物人”

李继生律师接受患方委托后,多方取证,并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院方及其代理律师纪磊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最终法院决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经查,2006619,王某被收入大兴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同年630日,该院对王某实施全身麻醉下“剖腹探查,胃癌根治术”。入院时查体和术前检查结论均是:王某各项血液、生化指标正常,无明显手术禁忌症。术前,20096202023分,王某的血红蛋白值为151/升。术后,20096301914分,王某的血红蛋白值降为69/升。2009711711分,王某的血红蛋白降为58/升。针对王某的血红蛋白值持续快速下降的情况,按照医疗常规应该立即输血,但该院却没有给其输血。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的规定: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医疗常规上必须输血的指证为:输全血:用于任何原因引起的血红蛋白和血容量的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血红蛋白<100g/L时输注。输红细胞:用于红细胞破坏、丢失或生成障碍引起的贫血伴缺氧症状。血红蛋白<100g/L时输注,或红细胞比积<0.30时输注。直到200971235分,王某因严重缺血缺氧进入昏迷状态之后大兴医院才慌忙为其输红细胞悬液和血浆,但为时已晚,王某大脑由于长时间持续严重缺氧而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死亡。从患者王某术前血红蛋白值正常,术后血红蛋白值持续快速下降这一现象,院方应该能分析出是由于胃癌根治术手术切口大量出血所致,并应立即采取输血和其他一系列有效措施予以救治,但院方均没有按照医疗常规行事,最终导致王某成为“植物人”。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专家鉴定组成员一致认为:1、患者因胃癌在大兴区医院手术治疗,术后患者血色素由151g/L逐步下降至58g/L,存在急性失血情况,考虑为术后胃肠道内出血。

2、术后对出血观察不仔细 ,诊疗过程出现失误,导致患者呼吸心跳停止,造成植物状态,与诊疗失误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得出结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10818本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大兴区人民法院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补偿款69,6521元;本案诉讼费479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负担。

[录入: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责编:安都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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